消防法企业对建筑消防设施(消防法企业对建筑消防设施的规定)

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消防法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公安部关于修改。

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第十八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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